从1993年开始,浙江、重庆、吉林、山西等地在农村选举过程中,一些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养殖业大户积极参加竞选,他们以较强的致富能力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甚至还以承诺和捐赠的形式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当选。2005年以来,富人参政的迹象更加明显,据一些省区的民政部门统计,部分地区富人当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六十。以浙江为例,该省新当选的13.32万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群体”约占30%。其中,义乌市2726
“富人当政”现象剖析
在富人群体当政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政策呢?我认为:应该支持和鼓励富人参政。支持和鼓励富人参政,并不意味着只有富人才可能推动农村基层民主。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我们都应该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的村民自治才有更为雄厚的群众基础和民意基础。“先富群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尽管有些存在离土离乡的问题,但仍然保留着一个农村村民的身份,经合法的选民登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不能把财产条件作为限制或鼓励村民参政的门槛。
应该引导和规制富人参政。在参政过程中,由于目的与动机不同,参选者所拥有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不一样,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富人在农村选举中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势,这种优势是由它的致富能力所决定的。但人们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眼下社会监督力量的薄弱,以及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的有待完善。如果放任富人运用经济生活中的规律操纵政治生活,那么我们的村民自治必然会走向反面。因此,不管是选举中,还是选举后的乡村日常治理过程,都要对富人参政执政进行全方面的全天候的监控,防止当政的富人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对其谋私,警惕某些人通过贿选取得职位,从而发展成为当地的黑恶势力,演变成“黑金政治”。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则,并强化制度、规则的执行,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将当政的富人纳入到我们的村干部管理体系当中,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以及影响到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当政富人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惩戒。同时,我们也应该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包括富人在内的全体村民的参政积极性,拓宽参政的渠道,特别是对他们有较强的致富能力、并且政治上可靠的人吸纳到我们的党组织体系中,增强我们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要对富人参政问题谨慎观察,从容应对。不管是愿意还是不愿意,富人当政的现象会进一步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出现富人当政现象。“先富群体”当选“村官”是好事还是坏事?利与弊孰大孰小?富人当政的普遍性到底有多大?富人参选当政是否会使农村选举走偏?富人究竟要把村民选举带向何方?这一系列疑问都需要理论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做出回答。
我们认为,富人当政下的乡村治理如果能够带动更多的村民走向致富,解决就业问题,缓解农村矛盾,推动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又有什么不好呢?我们的担心就是新富阶层主持村务,为一己之私谋利。如果我们加大监督的力度,不管是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使主政的新富不敢、不想、不值得去为一己之利谋利时,我们的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就不会背离我们启动自治活动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