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开始,浙江、重庆、吉林、山西等地在农村选举过程中,一些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养殖业大户积极参加竞选,他们以较强的致富能力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甚至还以承诺和捐赠的形式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当选。2005年以来,富人参政的迹象更加明显,据一些省区的民政部门统计,部分地区富人当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六十。以浙江为例,该省新当选的13.32万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群体”约占30%。其中,义乌市2726
程度上是基于眼下社会监督力量的缺位,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的有待完善。如果放任富人运用经济生活中的规律操纵政治生活,那么我们的村民自治必然会走向反面。因此,不管是选举中还是选举后的乡村日常治理过程,都要对富人参政执政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防止当政的富人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谋私,警惕某些人通过贿选取得职位,进而发展为当地的黑恶势力,演变成“黑金政治”。为此,我们要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将当政的富人纳入我们的村干部管理体系当中,对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以及影响到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当政富人,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惩戒。如果我们加大监督的力度,就能够使主政的新富不敢、不想、不值得去为一己之私谋利。
第四,加强对当选的富人群体进行村务治理的教育培训。致富能力与参政议政特别是在农村的治理能力有一定的区别,致富能力遵循的是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而执政能力遵循的是政治发展规律。换句话说,富人村官有较强的经济意识和致富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依法办事水平与群众工作能力。致富能力强,未必能推导出他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尤其是治理能力。加强对富人当选后的培训,就是要强化政策、民主、法治方面的教育,让他们更好地掌握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村民自治的理论知识,正确处理好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党的领导权、村民自治权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的关系,更快地适应新角色。
第五,区别不同情况提前做好预案。针对一些富人当选村官后不理村政也不放权,由此出现村干部“空挂”的现象,一些地方试行“外出村两委主要干部委托代理制度”,即对因私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实行正职委托副职代理职务的制度。针对一些富人村官违反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规章,给村集体带来损失的问题,一些地方试行“村委会成员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制”,即在今后的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必须以协议的方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违反规定并由此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将用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做法已经收到较好效果。
总之,对于富人治村现象,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赋予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一定权限,以此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切不能用一刀切的思路解决基层民主中出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