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务试题
年10月17日签订,同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的动产抵押合同于2007年10月27日签订,签订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甲与丁的动产抵押合同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同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借款均已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丙银行和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对该设备依法拍卖,只获得价款130万元。
问:(1)本案三份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抵押权是否都设立,为什么?
(2)乙、丙、丁从抵押物拍卖价款中各能分得多少?理由是什么?
2、信达公司以2007年10月12日以价值100万元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和仓库的板材作抵押,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了6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时间一年。合同签订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08年4月,信达公司又买进了2台设备,不断的进料加工板材,同时卖出产品。2008年10月底,信达公司没有及时归还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农村信用社提出要求将该公司的全部设备和仓库板材变卖,然后归还农村信用社60万元借款。
问: (1)该抵押登记是什么类别的登记?
(2)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后买进的设备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吗?
3、李某与张某曾于2006年9月8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李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张某,租期二年,每月租金6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年l0月20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李某)一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刘某)”2007年11月初,李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刘某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作价l0万元转让给刘某以冲抵全部债务,并定于l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Il月20日,刘某正式通知张某,房屋产权已经作价转让,李某自己要搬进来住,希望张某在12月底以前搬出。张某提出李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通知他,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刘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于2008年2月25日在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