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简介
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简介
一、欧盟普惠制方案
欧洲联盟(EU),简称欧盟,从成立初的15个成员国,现已增加至27个,分别为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所有国家实行统一的欧盟贸易规则和关税政策。欧盟自1971年7月1日起,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待遇。欧盟成员国实施同一个普惠制方案。自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第四个十年普惠制方案。
欧盟普惠制有两大部分组成: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和具体产品的普惠制实施方案。 欧盟1999.7.1-2001.12.31年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以欧盟部长理事会第2820/98号条例为主。1. 给惠产品范围:将所有产品按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和不敏感产品分为四类,给与不同的优惠待遇,实施统一的“一揽子”管理方式;2. 关税削减幅度:按产品的敏感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幅度;3. 继续沿用毕业机制:根据受惠国的发展水平和相关工业的专业化程度实施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 4. 原产地规则; 5. 特别鼓励条款。
2006-2015年普惠制方案的指导方针:1.维持原有的税率优惠;2..普惠制优惠对象更倾向于最不发达国家;3. 简化普惠制方案4. 毕业制度更加透明5.设立新的鼓励安排6.修改原产地规则 7.巩固临时撤销机制、加强防护和反欺诈措施
欧盟2009-2011年新普惠制方案(欧盟部长理事会732/ 2008号条例)主要内容:1.一般条款,规定了条例实施期和三种优惠安排。2. 安排和关税优惠。3. 临时撤销和保护措施条款: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所涉及的产品是否给予优惠作了规定。4. 程序条款。5. 对欧盟委员会552/97、1993/2006、1100/2006和964/2007号条例的修订。6. 最终条款
新普惠制方案特点:1. 新方案继续保持了原方案的三个普惠制安排。一般安排,对于176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6300多种产品(分为敏感类和非敏感类)予以普惠制优惠待遇;关于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别鼓励安排(也称GSP+);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鼓励安排。2. 毕业和反毕业:假如某个国家在欧盟市场上的进口量超过或低于预先设定的门槛,则欧盟将暂时中止给予优惠或再次给予优惠。3.欧盟新方案对中国的影响:根据新方案,我国只能享受HS第1-24章(农产品)、25-27章(矿产品)和47-49章(木浆、纸及纸制品)的欧盟普惠制待遇。我国大部分工业产品仍然被排除在欧盟普惠制优惠安排之外。 欧盟原产地规则以第2454/93号条例为基本框架和内容,并采纳了以后各项补充、修订条款。2008年11月公布了最新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条例草案(TAXUD/2046/2007-1),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证明文件。
原产地标准:1.加工标准:欧盟对于含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产品原产地的判定采用加工标准,对有关的加工要求列出了一个加工清单。2.给惠国成分:欧盟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给惠国成分”。受惠国的产品若采用了来自欧盟的原料、零部件,往欧盟出口时可作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同时,作为互换条件,除1-24章的农产品外,受惠国在生产中使用了从瑞士、挪威、土耳其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向欧盟出口时,也适用“给惠国成分”。受惠国签发FORMA证书时均要依据欧盟成员国或瑞士、挪威海关签发的EUR.1流动证书或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A证书第4栏需注明“EU CUMULATION”,“SWITZERLAND CUMULAITION”或“NORWAY CUMULATION”字样。3. 原产地累计:欧盟自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