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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简介(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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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简介

增加了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具体条款,欧盟对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和安第斯集团的成员国实施区域性原产地累计。

直运规则:欧盟实行直接运输规则。原则上要求受惠国的产品直接运往欧盟。如果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需要,途经除该受惠国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时,货物在途经国/地区不能进行经过除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的其他任何加工,并应在途经国海关的监管之下。

书面证明:对于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需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A。欧盟对受惠国原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格式有简化的趋势。

二、日本普惠制方案

日本自1971年8月1日起实施其普惠制方案。日本于1980年4月1日起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目前,从2001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为第四个十年实施阶段。日本普惠制方案的最新内容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www.mofa.go.jp/policy/economy/gsp/index.html.。

日本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 受惠国家和地区:日本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155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普惠制待遇,其中有49个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享受日本普惠制的特别待遇(截至2008年1月)。2. 给惠产品范围:2008年4月出台统一的《普惠制给惠产品清单》3. 关税削减幅度: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1-24章),其关税削减幅度各不相同,直至免税;对给惠的工业品,原则上均给予免税待遇,仅对《实行最高限额的工业品清单》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20%、40%、60%、80%或100%。4. 保护措施:最高限额;例外条款;毕业机制。5.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6.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证明文件。

原产地标准:日本对于含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产品原产地的判定采用加工标准,列有加工清单。

直运规则:确保产品保持其身份,并且在运输途中未经处理或进一步加工。

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格式A,从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书,直运证明文件等。

三、加拿大普惠制方案

加拿大议会于1973年4月通过法令,批准政府实行普惠制,从197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于1980年1月1日起成为加拿大的普惠制受惠国。根据2004年5月18日的CUTOMS NOTICE N-573,加拿大的第四个方案将实施期延长到2014年6月30日。

加拿大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1. 给惠产品范围:提供享受普惠制的产品清单,如农产品的受惠清单和农产品和工业品的不给惠清单。2. 关税减让幅度: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减税到免税。3. 保护措施:当产品的数量或情况对国内同类产品或有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时,加拿大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撤销或修改优惠待遇,或征收附加税,加拿大还专门列出了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第77条)。4. 受惠国家和地区:加拿大给予183个国家和地区关税优惠待遇,其中48个国家为最不发达国家。5. 加拿大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6. 其他关税优惠:为67个原英联邦成员国提供英联邦优惠税和为18个加勒比国家提供加勒比优惠税。7.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书面证明。

原产地标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全部或部分采用其他国家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部件在受惠国制得的产品,如果符合下列百分比标准,就可视为在受惠国生长、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即,包装待运至加拿大的商品,其进口非原产成分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则不超过60%。在计算进口成分价值时,加工或制造该产品所需要的任何原料,只要来自其他任何受惠国(称全球性累计)或来自加拿大(称给惠国成分)均可作为该国原产成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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