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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规范(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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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规范

1.学院(部)教学院长(教学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此项工作担负着领导、组织、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2.学院(部)要求各研究所(系)选派有教学经验、学风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学院(部)在学生实习(调研)期间负责组成实习队,确定实习(调研)场所,监督检查实习(调研)质量与效果。

4.学院(部)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质量,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5.学院(部)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设计(论文)质量要求,制定本学院(部)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标准,审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成绩一经确定后,由所长(系主任)签字核准,教学院长(教学主任)签字生效。

6.毕业答辩由学院(部)答辩指导委员会组织进行。答辩指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院长(部长)或副院长(教学主任)担任主任委员。答辩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在答辩开始前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7.院(部)答辩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1)领导本学院(部)毕业答辩工作,审核、评定本学院(部)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2)审核各研究所(系)答辩委员会名单;(3)解决答辩中有争议或其他有关问题。

8.各专业根据学生的多少,可成立若干个分别由5人以上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报学院(部)答辩指导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1)具体组织答辩工作;(2)评定学生答辩成绩并写出评语;(3)研究解决答辩中的有关问题。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于答辩开始前公布,并报学院备案。

9.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各学院(部)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差的学生要组织进行二次答辩。参加二次答辩的学生为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末位的学生,一般占学生总数的1—3%。要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不允许给学生提高成绩。

五、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研究能力、学风严谨、责任心强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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