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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注会《会计》)(11)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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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处理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而不是销售,因此不能认定收入。

(2)一般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售价+售价×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增值税率17%)

其他应付款(商品的售价)

同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按账面成本结转)

②将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平均计入各期的“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③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按原结转的账面成本入账)

贷:发出商品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结转所有的贷方发生额=回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价×增值税率17%)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购买价×增值税率17%)

6.售后租回(详细解释见租赁章节)

方式

当初售价与资产账面

分摊标准 归属方向 “递延收益”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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