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研究
真实性及其伦理边界
———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反思
邓名瑛
Ξ
(湖南师范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追求并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伦理准则。然而和任何准则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一样,真实性同样不是一条绝对性原则。在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中,由真实性引发的伦理冲突是经常存在的。新闻从业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如何运用自己的道德智慧来解决这些伦理冲突。
[关键词] 新闻 真实性 伦理 边界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4)03-0040-05
所谓新闻,乃是生活中发生的有价值的事件。真实性、及时性、特殊性、价值性是新闻的基本特征。在这四个基本特征中,又以真实性为最重要,离开了真实性,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所以,新闻传播学研究者都有这样一个共识,即“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所谓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一般认为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必须如实地处理新闻事实,即按照新闻事实的原貌进行传播。它要求新闻报道的每件事、每个细节必须真实,这集中体现在新闻“五要素”的准确上。从新闻的真实性本质出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追求新闻的真实性,也就成了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笔者基本同意以上对新闻真实性的规定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但同时,笔者也认为,仅仅这样来理解真实性原则又是不够的,严格地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原则并不是一般科学认识活动中的“求真原则”,它不能仅仅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一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从业人员为什么必须把真实性作为新闻传播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首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这是由人的社会本质决定的。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本质时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说,人就是人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说,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存在的存在物,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内容。人的存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其发展的具
体途径则是人对社会关系的认同并在这一基础上把
社会关系涵摄在自身之内,从而在社会中立足并发
展自己的潜能和素质。这一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人的社会化过程。人的社会化过程表明:人在社
会中合理生存和正常发展,取决于社会关系的合理
化与正常化,说到底,又取决于人自身活动的合理
化。这是因为,人和自身的社会关系始终处在一种
互动过程中,社会关系虽然规定了人的存在,但人作
为一种有意志、并为一定目的而活动的存在物,并不
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既成的社会关系,他总是要把自
己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变成一种“为我的关系”、
“为
我的存在”。正因为如此,人的活动的合理化与正常
化对社会关系的合理化与正常化起着决定性的作
用。人的活动合理化、正常化,又有赖于生活在特定
社会关系中的人们在享受其由相应社会关系所决定
的权利的同时,自觉地履行其由同样的社会关系所
规定的义务。人的活动的合理化、正常化对人的行
为的要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又叫做“诚”。“诚”就
是真实无妄。所以,真实性原则,是内在于人的社会
本质的对人的行为的最普遍的、最一般的要求。
新闻传播活动的从业人员,是以其新闻传播活
动来具体化其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因而撇开其新闻
本身的特点不谈,即使从人的一般本质规定出发,也04
2004年5月
第3期(总第11期)
新闻传播伦理研究:真实性及其伦理边界———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反思
May.,2004
No.3
Ξ[收稿日期] 2004-02-11
[作者简介] 邓名瑛(1963-),男,湖南桂阳人,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中国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