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研究
子,报纸为配合警方的行动,发布了假的新闻,但却有一个好的结果。所有这些,都会引起人们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反思。
上面的事例表明,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与一些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原则的冲突,这种冲突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新闻传播活动本身来看,传播者的所作所为是符合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或者至少是并不违背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的,但是却可能违反了其他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如上面所说的事例一和事例二;另一种情形是,新闻工作者的所作所为虽然违反了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但却满足了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道德的要求。这一事实表明,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原则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它必然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可见,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伦理冲突是必然的。有冲突,就必须解决这些冲突。不解决这些冲突,新闻传播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时就会无所适从,就有可能突破新闻真实性的伦理边界。那么,如何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呢?
三
对于如何解决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国内学者大多从新闻传播本身出发,力图通过对新闻真实性的限定即正确地把握新闻的真实性来避免出现伦理冲突。为此,不少新闻学研究者都提出了诸如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透过现象抓住事物本质的新闻工作的要求,力图在哲学认识论的范围中真正解决新闻的真实性问题。[1]笔者以为,这种力图在新闻学内部通过对新闻真实性的确切把握来避免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的思路,对解决新闻传播中的伦理冲突并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新闻传播活动中伦理冲突,本质上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因而,这种冲突从根本上说,不是事实上的“真”与“假”的冲突,而是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冲突。换句话说,即使新闻传播中涉及到的所有事实都为真,但仍然无法避免其中的伦理冲突。这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新闻传播中的“真”并不仅仅是科学意义上的“真”。杰克・富勒指出:“新闻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那种真实,也不同于宗教思想中的那种清纯。即使接受这一点,我们也无法统一地给新闻的真实下定义。例如,记者们也许同意某一动物是头奶牛,但他们还会为这头奶牛吃什么,产多少牛奶而争论不休。”[2](P6)应该说,杰克・富勒这段话,前面的部分是对的,但从后面部分来看,他仍然是在认识论的范围中思考新闻真实性,因此,并未能把握新闻真实性的实质。
与此不同,美国传播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在其和其他学者合著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解决媒体传播活动中的伦理冲突的图式,并提出了几条原则。
克氏等提出的图式叫“波特图式”。这个图式分以下几步:第一步,“经验性定义”,即确定将要报导的经验事实,如上面事例一中提到的事实:两名艾滋病人结婚;这两名艾滋病人是因为吸毒而染上艾滋
病的。第二步,“识别价值”,即看看在将要报道的新
闻事实中,存在着哪些可能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如
在报道两名艾滋病人结婚的消息时,要不要把吸毒
这样一个细节同时报道出来?这就可能涉及到是满
足公众的知情权的职业价值观还是同情病人的仁爱
价值观的冲突。第三步,诉诸特定的伦理原则。就
这个事例来说,有两条伦理原则是必须加以考虑的,
即讲真话是绝对必须的和同情弱者的仁爱原则。第
四步,选择效忠对象。在这个事例中,传播者是忠诚
于公众还是忠诚于病人,将直接决定传播者作出是
否要报道这两名病人因吸毒而染上艾滋病这一细
节。当传播者以社会公众作为效忠对象时,他会将
这一细节报道出来,而当传播者把病人作为效忠对
象时,他会放弃对这一细节的报道。
毫无疑问,“波特图式”科学地总结了在新闻传
播活动中,一个严谨的传播者在遇到伦理冲突时可
能而且应当作出的分析推理过程,但是,问题在于,
在特定情景的伦理冲突中,传播者如何才能作出有
效的伦理决断呢?通常,如果没有一种特别的指导,
要在两种甚至两种以上都具有价值合理性但在特定
的情景中又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作出抉择是困难
的。因此,仅仅清楚“波特图式”的分析过程而没有
指导这一分析过程的一般标准,那么,这一图式在解
决伦理冲突时,仍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克氏等提出了用于指导这一
分析过程的更一般性的五条准则:
第一条: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精神美德就
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
第二条:康德的绝对命令:“只按你的意愿能成
为普遍规律这一准则行动。”
第三条:穆勒的功利主义:“为最大多数人寻求
最大的幸福。”
第四条: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有当忽视一切24
2004年5月
第3期(总第11期)
新闻传播伦理研究:真实性及其伦理边界———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反思
May.,2004
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