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伦理研究
伦理冲突———道德智慧正常和负责任的传播者将会容易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如前述提到的事例一中,把真相告诉公众和对警方破案过程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保密之间以及尊重被绑架者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事例二中的公众知情权与仁爱原则、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这些都是容易发现的。至于事例三,严格来说,是一种“伪冲突”,或者说是一种人为的因而是可以避免的冲突。
第二,根据传播目的和效忠对象鉴别相互冲突的价值中的优先价值。传播目的是指传播者通过自己的传播活动要向受众宣示什么并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效忠对象即传播者对谁负责。传播目的的确定,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事实的选择起着关键作用,但传播目的本身也不是传播者随意确定的,而是必然受法律的、伦理的价值观念的制约。在当代中国的道德文化背景中,传播者进行传播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必须有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与个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兼顾传媒自身的利益包括新闻效应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良好形象带来的品牌效应。基于此,传播者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思考并确立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法律价值———新闻传播活动应有助于宏扬法制精神;道德价值———新闻传播活动应有助于宏扬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经济价值———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给自身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对社会个体的价值———使社会个体获得健康的感官享受和精神享受。当然,这些目的并不一定同时存在于每一次传播活动中,具体到某次传播活动来说,这些目的还可能有冲突,这就需要传播者衡量冲相互冲突的价值的大小或者比较两者在特定新闻事件中何者为优先价值。如前面的事例二,报道爱滋病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说明爱滋病人同样享有普通人的权利,引导社会公众关爱爱滋病人,至于他们是如何染上爱滋病的,在这次报道中并不重要,因此,对于吸毒这样的细节完全可以不予报道。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特定的新闻事件与不同价值的接近程度(某件事最适合表达何种价值)是不同的,因此,与新闻事件最接近的价值应当成为传播活动中的优先价值,新闻事实的取舍应围绕优先价值来展开。这从新闻传播活动来看,也是为了避免主题模糊。
传播者的效忠对象,也影响传播者的价值抉择。从中国的文化环境出发,借鉴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等人的观点,我以为,传播者对谁负责,根据重要程度,依次为:
对社会负责。传播者在进行传播活动时,必须把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放在首位。这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传播领域的具体要求。
对客户负责。这是诚信伦理和互惠互利原则的要求。
对自己的组织或公司负责,对专业同行负责。这是职业伦理的要求。传播活动不能有损组织或公司形象,不能损害行业声誉。
对自己负责。做一个正直的负责任的传播者,保持自身道德人格的同一性。
新闻传播中伦理冲突的解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作为信息的流转过程,传播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影响传播活动。因此,即使按照上述思路,也仍然存在一个由谁来作出裁决的问题,记者-编辑-总编都是信息传播中的“把关人”,因此,解决传播中的伦理冲突,需要发挥集体的智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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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出版社,2001.
T ruth and Its Ethical Boundary
D EN G Mingying
(The Institute of Ethics,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 China) Abstract Truth is the life of News.It’s an ethical criterion for journalists to maintain the truth of news.However,the criteri2 on,like any other principles,is not an absolute principle.In practice,there exist commonplace ethical conflicts resulting from the is2 sue of truth of news.One of the res ponsibilities in journalists is to try their best to solve conflicts of this kind.
K ey Words news truth ethics bound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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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
第3期(总第11期)
新闻传播伦理研究:真实性及其伦理边界———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伦理反思
May.,2004
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