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知悉或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2)在深圳市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完成、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乙方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深圳市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正式实施经营管理之前,深圳市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与任何第三方所签定的合同及所发生的债务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3)深圳市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 完成、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乙方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深圳市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经营管理前,甲方有责任保证深圳市巨晖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郴州裕丰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不受任何侵犯,并保证所移交的资产与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5)羊评字第379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载明的资产相一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承诺,即视为违约,守约方 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并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若违约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