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八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5)羊评字第379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以及完成主公司权力机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所要求完成的一切法律手续后生效。
第九条 附则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2、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或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5)羊评字第379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呈报相关政府部门,每份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