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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致
使一方延期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2、免除责任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完前款约定的通知和证明义务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解决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但如双方根据实际影响情况,针对受影响的部份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补充协议履行。
第七条 争议解决途径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进行仲裁,由该会依照争议发生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