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行使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许,可以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三是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优先股票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首先,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股息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善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所谓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公司盈利较多的年份里,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参与优先股票,是指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种。
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与转换优先股票不同,它没有给投资者提供改变股票种类的机会。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股份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股息率的变化一般又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而主要是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或者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作调整。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各种有价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以及通货膨胀的情况。
【例11·单选题】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的有()。
A.增发新股
B.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