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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重点笔记_1~8章完(8)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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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是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

三、与股票相关的概念

(一)股利政策

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利息税。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对公司现金流管理有较高的要求,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较高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也称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把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入资本,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变化。获取股票股利暂免纳税。

3.4个重要日期

(1)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3)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从理论上说,除息日股票价值应下降与每股现金股利相同的数额,除权日股票价格应按送股比例同步下降。

(4)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二)股票分割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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