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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2012届毕业生生源信息核对、就业协议书(10)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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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商定补充协议内容;

2、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3、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签署意见;

4、学院签署意见、盖章,中心签署意见、盖章,将就业协议书备案;

5、毕业生及时将协议书返还单位一份。

注:就业协议书如需提前盖章,必须出具接收单位证明材料。

三、签约注意事项:

1、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因每套协议书均编了号码,每个毕业生对应一个号码),若录取研究生或出国应退还给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转让者承担主要责任。

2、《就业协议书》为双方协议,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为协议主体,学校在协议中充当鉴证角色,不参与协议主体。当就业协议由毕业生交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协议即生效。

3、《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信息栏均由毕业生本人填写;用人单位信息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档案寄送地址”等信息。如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无法当面完成签约行为,可由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知情并获得用人单位准许的情况下,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协议书甲方内容。

4、《就业协议书》中,封面“用人单位名称”栏为重要信息,为就业报到证派遣单位名称,不可出现各类简写形式,如“一重”、“农行”等均属于简写形式,须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严格一致。用人单位名称会直接出现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如采用简写方式,将会有毕业生无法报到的情况出现。

5、《就业协议书》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具体内容,如双方同意,可以不出现在协议书上。

6、近年来,毕业生以用人单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为理由申请解约的比例逐年增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醒毕业生将各项福利待遇及用人单位的各项承诺在必要的前提下,采用协议附件的形式附在就业协议后。

7、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进行鉴证。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作出了明确的接收意见,而毕业生不在10日内到所在院系进行鉴证的,中心将不受理日后的就业、解约等申请。

8、《就业协议书》一式五份,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一份,学校保留两份(就业派遣上交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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