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定的宗旨和目的。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要充分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业务或者需要其他单位协助实施的,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前,应当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起草科室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市法制办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三)制定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四)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召集起草科室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协调、修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相应业务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拟文,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