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局办公室会同起草科室或单位进行修改后,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局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局长签发。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局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及时发布。未经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负责实施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至少每2年评估1次,经局办公室审查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将评估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负责实施的股室或单位应当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