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思路。
从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的脉络来看,公诉人指控的思路是,杨某作为一个国企的老总,以采取不正当手段变更国有股权的方式,侵吞了国有资产。具体表现为:
(1)在本案中以作为国企的乙公司的资金去注册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去承担股东责任,以乙公司的名义去取得项目,在这个过程当中又有抽逃资金的手段,又有挂名股东的方式,如此等等。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手段,达到了第一个目的,就是把甲公司建立起来,把项目拿到手。
(2)接下来,正如法庭调查当中有的证人证言所说的,也像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所强调的那样,当时机成熟了,有钱可赚了,于是再进一步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份退出,用丁公司的名义把国有股权排挤出去。
(3)再接下来,当国有股权退出之后,公司逐步盈利了,又通过增资扩股和再次变更股东的手段,将公司彻底变成了私有性质。从而完成了将大量的国有资产转到私人股东名下的这样一种侵吞过程,最终达到了彻底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形成了贪污犯罪的即遂。
不知道我的描述是否准确,我想大致如此。如果以这个思路来分析的话,杨某罪不可赦。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下面,我们再来分析辩方的观点。
2、关于被告方的辩护思路。
第一、国有股退出的原因和过程,并非像公诉人上述指控的那样。
法庭调查当中杨某讲的很清楚,当时设立甲公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为了尝试企业改制,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了退出风险和困境,为了求发展,为了让职工参股等等,才成立了甲公司。而这些原因得到了一部分证人的证实,而且很多证人证言也表明,在成立的当初有分歧;成立了过后有很多人,包括上级领导和群众都有反映,不同意甲公司继续搞下去。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职工又希望保留甲公司,才发生了退出国有股份,加入私营股份的情况。
至于证人证言中提到,说对成立甲公司的问题不知情,对国有公司退股的问题不知情。辩护人在法庭调查质证当中已经指出了,这些证人证言的内容显然是不真实的。为什么可以这样讲呢?道理很简单,因为甲公司不是秘密成立的,更不是秘密运作的;更何况几十名职工入股是出了钱的,退股以后他们又是收回了钱的。在这种情况下居然可以说一问三不知,都不知道。这种说法是没有可信性的。我们暂且不去分析这种证人证言在何种特定条件下所形成,我们只说它违背了基本的认识逻辑,也违背基本事实,这是不可信的证据。更何况在很多证人当中都自己申明,与杨某有这个矛盾那个矛盾受到杨某的排挤等等。这种与被告人具有明显利益冲突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当它与其他证据一旦发生冲突的时候,当然不具备证据效力。这是一个认定证据的原则,不是个理论问题。
因此,整个转股的事实过程与公诉人的指控是有区别的。但正如我在前面所强调的那样,这个过程对于认定本案的性质其实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