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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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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

打入500万就抽走了。那么我们说抽逃资金侵犯了谁的利益?事实是抽逃资金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利益,而是保护了乙公司的利益;是乙公司把资金抽逃走了。当然,抽逃资金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但是本案的抽逃资金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后果发生,所以说这是违法但不犯罪。重要的是,因为他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利益,因而与贪污罪无关。

又如挂名股东,无论是陈日升的个人股东也好,还是温雁公司、丁公司挂名股东也好,都没有侵害乙公司的利益,与构成贪污罪也没有关系。

接下来,公诉人还强调,在国有股退出的时候,丁公司进入时并未注入资金,进而就形成了一种借用丁公司的名义以股权置换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逻辑推断。这种推断的确具有很大的误导性。从形式上看,从甲公司支出260万元又打进来,丁公司确实没有出资。但是,首先,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丁公司有偿债义务,它对甲公司欠债,对此有帐可查;其次,它有资本填充义务,实际上是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替乙公司、丙公司承担了资本填充义务,承担了民事法律关系上不可推卸的、对外无法对抗的一种民事责任。那么它是帮了忙,还是占了便宜?很显然丁公司一点便宜没占,杨某本人更没占便宜。因此,也没有侵犯到乙公司的利益。

至于后面说到的甲公司增资扩股问题以及杨某对甲公司的控制权问题,统统与贪污犯罪问题没有任何联系。1997年以后的增资扩股是发生在国有股退出之后,而在没有侵犯到国有财产利益的前提下,杨某对甲公司的控制权究竟如何也并不重要。

综上可见,公诉人所强调的前述种种违规操作问题并不能成为支持其指控罪名的证据。但是,这些问题却可以形成一种误导,既可以误导公诉人自身也可以误导他人,使人们感觉到杨某干了一系列不规范的违法的事情,所以他就是个坏蛋,就是个贪污犯。但是,辩护人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司法活动中,我们万万不可如此简单化、表面化地认识问题;我们的结论,只能建立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既然前述列举的种种违规操作都没有侵犯国有资产的利益,就不能以此作为指控被告犯有贪污罪的理由。

第四,公诉人关于甲公司项目“稳赚不亏”的假设有对被告人“欲加之罪”之嫌。

刚才公诉人还提到一个观点,即国有股退出的前提是当时甲公司项目“稳赚不亏”。这是公诉人的原话。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这种定论式的推断,是违背常理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是一种料事如神的判断,也是不可能成立的判断。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营活动都是利润与风险并存,谁敢说某个项目就“稳赚不亏”呢?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如果这个推定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世界上就没有赔本的生意。为什么我说这个问题,我不是吹毛求疵,因为它很重要。因为正是建立在这个推断之上,才认为杨某当时虽然在亏了100多万的情况下让国有股退出,但是他已经“料定”了实施这个项目“稳赚不亏”,因此他借此机会把国有股排挤出去,好占国家的便宜。但是这个推断的前提并不存在,由于“稳赚不亏”的这种假定不可能存在,所以不可能以此假定为前提来认定杨某的犯罪主观故意,这是法律上不允许的。更何况法律上注重的是事实,没有行为的事实,任何动机都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这种观点的唯一作用就是误导,是以此方式来描绘出杨某的贪污动机。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我们对控辩双方各自的思路进行深入比较之后,本案的性质已经十分清晰了。但是为了更加透彻地理清本案中交叉存在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辩护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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