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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进行任何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禁建区范围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划定,以行业为主,严格管理。
(2)限制建设区
规划期内城市建设应尽可能避让,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非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在限建区内进行非农建设项目开发;对于与限制建设区重叠的城市建设区,应提出具体建设限制要求,做出相应的生态影响评价并提出补偿措施。
(3)适宜建设区及已建区
城市建设应基本控制在适宜建设区及已建区范围内, 避免城市盲目扩张和城市土地的粗放型利用,建设行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空间管制区划
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作为各区、县进一步明确、细化本行政辖区内空间管制区划的原则和基础,下位空间管制区划不得与本区划方案相冲突,确需调整的须经市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1)禁建区包括河、湖、湿地,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一级保护区,重点生态林区、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文物单位重点保护范围,基本农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交通干道,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高压走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市政通道,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25度以上山体坡地。
(2)限建区包括河、湖、湿地周边生态控制区,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一般生态林区、名胜古迹区林地,文物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一般耕地,厂矿与生活区之间的隔离绿地,交通干道两侧、上空、地下,矿产资源埋藏非密集区,地震风险区、水土流失严重区、10-25度山体坡地区、沙土液化、地面沉降区、垃圾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垃圾填埋场防护区、城镇发展战略备用地。
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1)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为契机,建立比较完善、成熟的发展循环经济体制机制和模式,降低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