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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