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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者即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考核不合格:
1、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超过3个月(法定节假日、公休假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4、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5、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异地执业活动的;
6、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9、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10、违反《护士条例》被行政处罚者。
第二十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
第二十一条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