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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落实措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执业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情况和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的工作态度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护士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应用“三基”和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水平测试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