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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
(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
(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护士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护士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提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后,由所在执业机构按其业务状态、实际能力,安排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