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建议
2、各级监管部门享有不同的审批权限,却鲜有出现因审批不当追究审批人员责任的情况,导致了权责不适应。一是实际操作中,监管人员普遍认为机构的设立已经上级同意(如分行级机构的审批权在银监会),根据授权只是审查拟设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更有甚者,不少银行还事先择定开业日期,倒逼监管部门加快审批速度),带着这种“潜意识”,审核就成了被动的程式化工作;二是审批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强,素质有待提高。例如,在机构准入时,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市场调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辖区经济情况和银行业竞争状况作出研判,据此提出审核意见。但实际情况是,审核意见往往摘自拟设机构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这样的“人云亦云”同样使审核工作流于形式。由此可见,责任的不配套源于权力划分的不科学,只有赋予真正的权力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才能使审批的初衷落到实处。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牌照管理(市场准入)制度述评
通常情况下,一国(或地区)银行牌照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的确立,除受到本国(或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外,主要还取决于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发展水平、市场准入政策和金融业竞争状况所持的态度。本课题分别选取香港、台湾、美国及部分欧盟国家在银行牌照管理(市场准入)方面各具特色的做法或经验得失作为研究对象,以期有针对性地加以借鉴。
(一)香港地区银行业三级牌照制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银行业十分发达,其中又以金融三级制的确立最富特色。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三类机构的主要区别如下:
注册(实收) 资本充足率 机构类型 业务范围及客户 存款限制 资本 要求
全面银行业务,各阶8%(最高可达持牌银行亿港元 无最低存款额限制 层及大小工商企业 12%)
商人银行或批发银行50万港元以上存款,8%(最高可达有限制 业务,一定规模的工1亿港元 期限不受限制 16%) 牌照银行 商机构和大额投资者
一般零售性贷款业接受存款10万港元或以上存8%(最高可达2500万港元 务,普通市民及中小公司 款,存期至少3个月 16%) 工商企业
香港作为原英属殖民地,在金融立法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英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影响。三级牌照制的确立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英国商业银行以三大机构群为基础的架构的传承。这种基于经营范围划分的牌照管理制度既优化了银行业的规模结构,避免恶性竞争,也保证了从事广泛业务、对金融业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银行受到较严格的监管,而对业务面较窄,对金融业和社会影响较小的银行则受到相对宽松的监管。可以说,三级牌照制是在当时香港利率尚未完全放开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监管当局为加强持牌银行的地位,提高银行业的整体稳定性,通过强制性手段对银行业进行的功能划分,这一做法促使香港银行业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合理,也确保了银行业的合理竞争和稳健发展。
(二)台湾地区中小企业银行市场准入规定及银行民营化改革
无独有偶,为促进银行业的功能定位,我国台湾地区同样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方式对银行业进行划分。有所不同的是,台湾采取直接设立专业银行的方式规定银行的业务范围。根据2000年《银行法》修订案,台湾银行业分为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三类。其中,中小企业银行市场准入后即以专业银行的身份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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