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兼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建议(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字号:

兼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建议

1、德国。要求外资银行无论是分行或子行,均应保持8%的资本充足率,同时还可视情况调高。如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银行,要求开业头三年应保持12%以上,并且各项信贷业务都与资本规模挂钩,但对发达国家设立的分行则无此规定。在高管方面,要求至少有2个业务领导人,其中1人须为德国人,且无正副之分,在信贷业务上实行1票否决制等。这些规定无形中提升了德籍业务领导人的权限和地位。

2、法国。区别对待资产规模不同的外资银行。对世界500强的外资银行可获准设立分行或附属机构,其他的只能设立有法资银行参股的附属行,且法资银行参股比例不低于34%。此外,在监管指标上,把对子行的要求运用到分行上,对分行考核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单一客户比例等等,并与分行营运资金挂钩,从而限制分行的业务发展。

3、意大利。对外国银行分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为630万欧元,意央行对此实行日常性监管,并规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此限。在设定风险权重时有A区(发达国家)和B区(发展中国家)之分,对与B区业务往来的风险权重较高,使得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分行业务规模受到较大限制。不仅如此,该国严格的劳工政策使得分行外派人员的工作年限受到限制,影响了业务的延续性,从而不利于外国银行分行融入当地市场。

四、相关启示及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准入监管的有效性

1、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坚持市场主体平等原则。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加入WTO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对我国现有银行市场准入制度进行整体的规划设计和统一协调工作应提上议事日程。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体例来看,以银行牌照管理为中心,设计一套系统化的市场准入法制已经越来越普遍。我国目前是以《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对银行市场准入设定了总的标准和条件,同时辅之以各种层次的市场准入规定。笔者认为,从尊重原有立法习惯及减少立法的重叠或冲突考虑,坚持《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地位,把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纳入该法;在该法统一架构下,对现有银行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整合,不再以银行的属性(如中资、外资、国有、股份等)分别单独立法;同时结合银行牌照制度的设计思路,根据申请银行牌照的级别设置不同的机构、业务和人员的准入条件。

2、提高准入监管的有效性,建立权责统一的审批制。从美国的情况看,监管当局对银行市场准入的审查并非机械的过程,而是带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综合评判。要做到这点,一是监管部门必须具备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相关的准入规定必须是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三是注册地或拟设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该真正起主导作用;四是建立相应的审批责任制;五是审批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3、建立健全银行牌照收费制度。银监会分设以来,监管收费制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在审核银行市场准入时,区分不同级别的银行牌照,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应该成为监管收费的组成部分。具体分为:(1)全面银行牌照注册费、设立分支机构手续费、到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手续费等;(2)限制银行牌照注册费、设立分支机构手续费等;(3)特殊银行牌照注册费、设立分支机构手续费等。

(二)因地制宜加强对银行机构饱和度研究,避免地区性银行业过度竞争

一项科学的银行准入制度,应该是宽严有度。尽管多数人认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政策过严,但从现有条件看,短期内要改变这一政策仍然较难,因为,新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及设立多少应该由整个银行体制改革的进程来决定,过激的放松准入政策已被证明是得不偿失的。但是,基层银监(分)局仍然面临着现有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的问题。由于不同地区情况各异,所以对银行的市场准入不能搞“一刀切”或是指标限制等,而应该是因地制宜,实

5

兼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建议(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二维码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