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 货物从中国出口;
(二) 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
(三)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
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
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
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
3.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