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即告终止,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同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或者撤销本保单。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及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可能损失、索赔和定损核赔
第十九条 可能损失
(一)被保险人应在获悉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拖欠货款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二)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追偿,保险人先行承担除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佣金外的追讨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追偿,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单项下的索赔权。
(二)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相应的索赔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定损核赔
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乘以上述赔偿比例之积。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贸易纠纷的合同,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对有付款担保的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