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按双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章 定义和名词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保单条款中相关名词按下列含义解释。
(一)本保单:指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编号),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声明》、《特定买方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批单》及其他相关单证。
(二)出口:指货物已经报关并交付给承运人或者直接交付给买方。
(三)关联公司:是指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或者与被保险人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四)付款交单(D/P):指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先付款为条件的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D/P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五)承兑交单(D/A):指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的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D/A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六)赊账(OA):指买方在未付款或者未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货运单据的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赊账、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支付方式下的货物空运、陆运、部分货物单据直接寄至买方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七)追讨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