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
发、美容店卫生标准》中每立方米0.5毫克的标准还高出40甚至50倍。这起纠纷是继“八仙别墅”室内污染纠纷案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又一起案件。但是,由于对室内污染物危害的潜伏期没有记录和研究,所以室内污染纠纷一时还很难裁决。研究这个案例可知,在这6名住户试图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同时,也提醒了人们对于室内污染问题的重视。从这个意义上说,甚至那些“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自发诉讼行为同样具有公众参与的意义。
毫无疑问,借助群体(或者个体)诉讼谋求司法救济应该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又应是解决环境公害案件的指导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有关环保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价值目标:环境公开、环境公正、环境民主。自发群体诉讼的出现,不仅可以对个别过去完成的交易提供补偿,而且能够促进对将来行动规则的制定。社会和民主的进步由此得到体现。现代的环境公害解决机制,特别强调程序的民主,民主社会的环境政策也应该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制定。所以,运用诉讼手段解决公害纠纷的过程也是实现环境公正、环境民主的过程。现实中的环境利益由于得到法院的确认而上升到权利的层次,表现出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群体诉讼具有十分突出的功能。群体诉讼追求的与其说是这些个人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还不如说是改变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身。
衡量环境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程度。公众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如在美国的环境法中规定有“公民诉讼制度”,它是规定公众参与诉讼管理、参与公害解决过程的一种程序制度,而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诉讼手段。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AGENDA
21)也确定了环境司法程序的公众参与原则,明确“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与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总而言之,民主的呼声就是要求为自己说话,说的话能够被听到,并使其在共同生活的组织中发生效力。无论是个人的参与、传媒的介入或者通过司法所谋求的关怀,都是民主追求的表现形式。由此看来,公众参与所体现的就是可持续发展的民主原则,所谓公众参与的精髓,正是无数圣哲先贤、仁人志士曾经不懈追求的民主精神。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二十一世纪的公众参与,只是民主的同义表达,是一个相对来说更加时髦的代名词,作为民主的同义语,公众参与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当然,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做到的事情。(2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