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系指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公开、公平、公正、优生优荐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原则上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五条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实行"在预分配计划指导下,交通行业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毕业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签定就业协议。
第六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顺利就业。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校、本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牢记"诚毅"校训,爱国爱校,自律自强。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由学生处、教务处、社科部和各学院(系)共同负责,学生处负责总体规划,教务处负责教学安排,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组织鉴定,并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三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采取上下结合,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双选"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泽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学习成绩应由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