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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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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以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要按照上级毕业生基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指导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象选择活动,毕业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就业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派遣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审批表,须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作为学校编制建议就业计划的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资格和船员标准的审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生源地是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贵州、广西、云南、西藏等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只要是生源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生源省区就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生源地区就业的,须事先征得生源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师范类毕业生在优先满足生源所在地(市)各类学校的需要后,在全省教育系统内双选就业的毕业生比例按福建省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师范类毕业生因家庭特殊困难(指父母户口变动且身边无子女)等情况,可允许一个子女回父母所在地普教系统任教。父母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五地市支援山区从教25年以上,也允许一个子女回原籍普教系统任教。

第二十二条 水上运输类专业非船员标准的毕业生,按陆上专业毕业生就业办法就业,毕业证书注明"陆上方向"。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毕业当年4月20日前仍未落实单位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政府部门协助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接收水上运输类专业毕业生,必须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缴纳水上运输类专业培养费。

第二十四条 报考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在签定协议时必须注明,并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否则,因上述原因未能履行协议者,按违约处理。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硕士或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二十五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需在《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村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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