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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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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落实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办理休学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福建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⒈ 凡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⒉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⒊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或因表现差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⒋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接收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审批函,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学院(系)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校、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或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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