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第一,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的事故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无关,如在车间里私自使用电炉烧水、热饭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其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这里所说的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颁布、制定的与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制度,等等。造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第二,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后果条件。虽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重大伤亡是指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特别严重,使正常的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没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也没有过失的,应当属于自然事故或者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主观上也具有过失,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也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界限。这些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但犯罪主体不同,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其他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而其他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
3.区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