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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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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结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组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以上的行为,仍然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则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我国政府参加的反对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内。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都是本罪的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制控制航空器的航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劫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正在使用过程中的船只和汽车。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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