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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1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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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都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等等。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只不过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劳动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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