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 499-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10-8批准 2002-0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T499—1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T499—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践,从适应农村电网发展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共分十二章和附录部分。对原1、2、3、4、5、6、7、11、12、13章的有关部分作了修改补充,其中对涉及农电管理体制的章节,按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现状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有关供用电法规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技术标准、装置规范,本着逐步提高农网装备、运行水平的指导思想,依据现行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增加了对保护功能、范围的描述,对三级保护的动作值、时间配合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部分。
对原第8章室内外配线,第9章照明与生活用电,第10章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部分,根据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其内容属用电户内部装置要求,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规范》)均有明确规定,应遵照其执行,不在本规程中列入。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T499—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莲瑛、蒋明其、邹建中张政窦建华崔学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页共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