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调研所撰写。
权属中,引起的土地、山林权属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此,农村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3、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近年来单纯的意外事故也常常演变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4、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部分群众对法律、政策和事实的认识存在偏差,把解决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不懂得或者不愿意用自己的力量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存有“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
二、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调处力量单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到目前为止有些乡(镇)还没有配备司法助理员,有什么纠纷都是政法委员和包村干部负责去处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出现的矛盾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
2、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保障及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大部分乡镇未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些甚至连岗位津贴都没有,下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