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解读.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制定的,在此不再详析。
二、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农业生产者能获得更多的实惠。但此条规定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
1、执行时效不明确。此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早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此补充规定时隔三年九个多月才下发。我个人认为此条规定下发的太晚了,早应该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此条规定的执行时间,从文件上看未明确。虽然财税[2012]75号开头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但结合上下文通篇看,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不应该包括第三条,因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是针对免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