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5、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6、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7、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8、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
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
论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