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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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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表现在: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

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 1、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2、物权公示的效力。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

C.折衷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

概念: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基本内容:1、我国《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才可能发生的效力。具体来说:A.所谓公信力实际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实际上只涉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涉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涉及物权的归属。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16条其实包含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106条。

简答: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属于行为请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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