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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量刑(7)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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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量刑

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

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法律效力: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缓刑未被撤销,原判主刑就不再执行,但附加刑仍须执行。

6.缓刑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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