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量刑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是指刑法第78条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绝对减刑是指具备刑法第78条规定的6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法律规定应当减刑。
5.减刑的程序
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6.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蔡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且有立功表现,完全符合减刑条件。
(三)假释
1.案例
罪犯和某,男,现年45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捕前系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所讲师,因犯强奸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在内蒙古第二监狱服刑。
和某服刑已经6年8个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表现较好。在狱中担任犯人教员时,也认真负责,完成任务。
和某为我国首届女真语言文字专业研究生毕业,是我国首批文学硕士学位的获得者,被捕前发表过10余万字的学术论文,他本人被吸收为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会员。该犯投入劳改后,除完成监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之外,潜心研究我国女真语言文字、满文和女真史,几年来共撰写学术论文100余篇(110余万字)。经送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学术鉴定,以著名学者刘先生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鉴定小组的鉴定评语为:“和某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几个领域内取得了突破性的具有重大进展的研究成果,填补了我国80年代后期在这一学科的研究空白,代表了这一时期我国在这一学科的学术水平。”鉴定评语还介绍说:“我国女真文字专门研究者在世的仅有三人,即金先生和他的两个学生,其中一个学生是和某。现在金先生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肺气肿等慢性病,近年他已不发表女真文字的文章了。一个学生已长期出国,和某又入狱。因而自1984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关于女真文字的研究性文章发表。”
内蒙古第二监狱以罪犯和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理由,提出假释意见,于1991年9月2日报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核。经审核查明:罪犯和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完成了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研究上取得成果,确有悔改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7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于1992年6月23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和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4月5日止。
2.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