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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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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岗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成绩÷100 年度考核总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之和。

(四)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延长产假累计达到60天的,计发年7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未达到4个月的,计发年6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4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计发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半年以上的,计发年20%奖励性绩效工资。

3、抽调到市直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考核得分取同等档次岗位人员考核的平均分。

4、新参加工作人员按月份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5、退休人员或辞职人员按在职月数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解聘人员不予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7、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发10%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减发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降职以上处分的,当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和执行中遇到的特殊事项,按乡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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