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趋完善的中国反洗钱制度
34中国金融 2009年第5期
专栏纪念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六十周年
日趋完善的中国反洗钱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 唐 旭
罪”列为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显然,这是不够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洗钱行为的刑事打击措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了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工作小组,提出了修改《刑法》与反洗钱罪有关条款的建议。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四项扩大为七项,并将第312条“窝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实现了洗钱行为刑罚化的阶段性目标。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
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始承担反洗钱职
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2004年3月,《反洗钱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人民银行与18个部委密切合作,妥善解决了立法中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直接推动了《反洗钱法》的顺利出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行政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洗钱预防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共同组成监测、发现、追踪、调查、惩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完整体系。《反洗钱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果。
为了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人
洗钱行为刑罚化是打击洗钱的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1997年的《刑法》修正第一次将洗钱罪列为专门的罪名(刑法第191条),但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三项。美国“9 11”事件以后,“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主义犯
民银行在2006年修订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上述反洗钱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构成了我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各项制度。
为了更好履行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三个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行政调查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了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基本操作规章。
根
责,建立反洗钱制度体系。五年多来,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法规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架构,在法律框架、组织机构、监管制度、案件调查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和显著成就,基本建立起我国反洗钱体系。
建立反洗钱工作国内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情况十分复杂,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人民银行积极倡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了国家层面、金融系统和人民银行内部三个层次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2004年5月,按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牵头召集有23个部委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联席会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了职责分工。《反洗钱法》对有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对《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新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和充实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修改和明确了反洗钱工作各
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为牵头部门,人民银
全面建设金融领域反洗钱
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