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
指标的,其收益应按一定比例供村集体使用,具体的使用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投资规模,对形成的挂钩指标,合理确定用地性质指标比例。
(二)加大资金扶持。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县乡投入为主、市级给予适当奖补”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村庄迁并、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到中心村(社区)、基层村(社区)进行集中建设,各县(市、区)、乡(镇)应制定出具体资金安排细则,对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农户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二是各级要整合利用现有土地政策及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等各类涉农资金和公共资源,对支农资金和项目进行有机捆绑,集约投入、集中使用,优先投向试点社区、中心社区,今后涉及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原则上不再投向被撤并村庄。三是动员社会捐助、相关部门帮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资金,鼓励村级企业、社会名人等捐资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四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通过招商引资、业主开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鼓励农户投资、投劳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
(三)加大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参与农村社区住房建设。要以土地收益为基础,建立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形式的融资平台,向金融单位融资贷款,支持农村社区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户住宅确权抵押、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多种贷款方式,解决农村社区建房资金困难。对承担农村社区建房任务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各县(市、区)、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投融资主体建设,积极扩大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授信平台,创新联户担保、集体土地、农房、林权、大棚、养殖场地、承包地抵押等新型贷款方式,推行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研究制定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多渠道为农户提供让利贷款,确保满足农民迁居资金需求。(四)依法进行产权确认。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土地需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上缴和提取的各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