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17世纪荷兰政治思想
人物篇
1、格老秀斯 如何论证自然法?
(1)格老秀斯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观点,指出:
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依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使一切意志法、成文法的依据。它的基础在于人类本性,来源于人类的社会性上帝的自由意志和人的守约本性。
(2)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的基础在于人类本性。具体地说,自然法有三个来源:
第一是人的社会性。人们只要保持着正常的理性状态,行为就是公正的就是善的。
第二是来源于上帝的自由意志。人的理性来源于上帝的启示,将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理性统一起来。 第三是来源于人的守约本性。
(3)自然法的存在可以从两方面论证,其一是逻辑推理;其二是世所公认。 如何论国家主权?
(1)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它掌握着或者说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法律和个人干涉,包括颁布法律、执行法律、任命公职人员、征收捐税、决定战争、缔结条约等权力。
(2)主权对内有最高、永久、不可分割的特性,对外有独立性。实现君主主权。
(3)君主主权论。但是当最高权力违背人民利益时,可以武力反抗。 如何论证私有制?
(1)私有财产制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根据一种特定的契约分配或占有,一旦私有便不可侵犯。
(2)格老秀斯将私有财产权列入自然法范畴,列成一项自然权利。
2、斯宾诺莎 怎样评价《圣经》?
(1)批判《圣经》,对待圣经应像对待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从本身出发来加以理解,以历史、考证式的研究。
(2)《圣经》不是上帝写的,是一部历史著作,出于两千余年许多人的手笔。(3)《圣经》中存在大量自相矛盾和悖理的说法,他否定了上帝和各种神迹,所谓的上帝就是自然本身所固有的规律。 怎样区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
1、自然法状态
(1)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2)在这种状态下,一切物属于一切人,人们服从自己,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每个人也不服从任何其他人,大家都只受自然法则的支配,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
(3)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纯以自己的利益去判断善恶。
2、社会状态
社会状态:
(1)人类在建立国家之后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2)社会状态下,善与恶为公共的契约所规定,每个人皆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
(3)国家的统治权是以人们缔结契约时所转让的权力为基础,它有统治一切的最大权威。国家的权力大于个人,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 如何论证思想自由权?
(1)个人虽然把自卫权交给了社会,但没有人愿意或者被迫把自由思考或判断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思想自由是天赋人权,不能转让。思想自由权利属于个人。(2)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让人们自由思想和言论自由是统治者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办法。
(3)思想自由的同时,在行动上要守法。
第六章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