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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采购和管理制度(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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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造成药械损坏的,由擅自维修者承担全部责任。

②、药械维修费在200以下的由药械科批准后即可维修,200-500元的报行政副院长批准,500元以上的报医院总经理批准。

③、药械修复后,需经药械科验收。收取维修费的凭药械科开具的《药械维修申请、验收单》(附表12)才能报销。无《药械维修申请、验收单》的一律不支付维修费。

第十一条、药械的转移

①、药械的转移是指药械在院内部门间的转移。

②、药械的转移分为暂时转移、定期转移和永久转移两种:

a、暂时转移:指不超过7天的转移,由所需人向药械保管部门暂借,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借时要向药械保管部门打借条为据。

b、定期转移:指7天以上一定时期以内的转移,由所需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药械科批准后向药械保管部门暂借。

c、永久转移:指永久性的药械转移,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药械转移单》(附表13)并经药械科批准,一联由移出部门留存,作为药械移出凭证;一联由移入部门留存,作为药械移入凭证;一联由药械科留存,作为药械去向凭证。药械移出部门、移入部门和药械科均应在《药械转移单》上签字确认。

③、定期转移或永久转移未经药械科批准擅自转移的,均视为无效转移,并对药械保管部门罚款50元/次。因无效转移而使药械丢失或损坏的,由药械保管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药械的出借

①、原则上医院药械不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②、确需出借给外单位的应由借物人或单位向药械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借,违者罚款500元/次。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药械保管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药械的处置

药械的处置包括药械的调拨和报废两种,任何药械的处置都必须经总经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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