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审核制度
病理诊断审核制度
病理诊断报告书规范
病理诊断报告书应准时、规范、文字准确,字迹清楚。
1、对病理诊断报告内容与格式有明确规定。
1)病理号、送检标本的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标本取材部位、门诊号和(或)住院号。
2)标本的大体描述、镜下描述和病理诊断。
3)报告医师签字(盖章)、报告时间。
4)病理诊断报告内容的表述和书写应准确和完整,用中文或国际通用的规范术语。
2、有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不符合时,涉及病变部位或病变性质,需要重新审查。
3、病理诊断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疑难病例和特殊标本除外。
4、严禁出具假病理诊断报告,不得向临床医师和患方提供有病理医师签名的空白病理学报告书。
5、原始样品过小或在采集过程中挤压严重,或取材代表性不够(如肾脏穿刺未见足够数目的肾小球,肝脏穿刺标本无足够数目的汇管区等),影响正确的诊断,均需在报告中说明。
6、病理诊断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90%,病理报告书内容与格式书写合格率≧90%。
7、有完整资料证实上述规定得到有效执行。